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安***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达安全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26号
原告:重庆安***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君,重庆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段志亭。
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覃用。
原告重庆安***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248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重庆安***矿产品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安***矿产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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