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1442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四川耀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申群,四川耀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29幢楼7层3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77597817Y。

负责人:易文武,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塔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215X9。

法定代表人:覃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893269R。

法定代表人:邓明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计343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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