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2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林,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87号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56937F。
法定代表人:李贵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0928701XC。
法定代表人:杨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04278110H。
法定代表人:杨远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腾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腾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富士达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96元,减半收取计15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
人民陪审员  尤良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法
书 记 员  吉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