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4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2月10日出生,重庆市巴**。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渝010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0月8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印志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余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