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5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易,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0427811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春龙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胜利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563818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富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春龙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