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祥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79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发鼎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恒发鼎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恒发鼎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官做工作已和解。被告西安恒发鼎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78000元赔偿款后,原告***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向被告西安恒发鼎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原、被告就本案已无争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本院减半收取193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