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执77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布依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执行人:重庆黄桷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966J,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黄桷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黄桷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999.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黄桷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999.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舒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谭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