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尹福与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08民破8号之四
2020年4月30日,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阶段已取得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为此请求终结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渝0108民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2018年12月26日,本院依照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18)渝0108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予以认可。之后,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累计追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8470159.87元,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分配方式完成了分配。目前,虽债务人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应收债权正在通过诉讼进行收回,但现阶段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之后,应当继续履行职务。之后依法取得破产财产的,可依照本院认可的《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补充分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罗阳清 审判员 吕金伟
书记员 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