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749号
原告: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30269F。
法定代表人:莫世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清、郭益(实习),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3号楼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9181R。
法定代表人:谢坤明,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向原告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47.50元,减半收取2273.75元,由原告重庆迪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俊宏
书记员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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