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36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诉讼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
    被告: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3号楼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9181R。
法定代表人:谢坤明。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  静
审  判  员    朱  平
人民陪审员    陈生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何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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