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2557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515M。
法定代表人:郭锐生。
第三人: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楼**3189181R。
法定代表人:谢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雨
书 记 员 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