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与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90号
申请人: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龙远兵,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申请人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远兵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7执保217-2号执行裁定书,并据此对被申请人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远兵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现因该案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远兵银行存款1050000元进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