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7859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第四居民小组一区7排1楼25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华,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1栋1号。
法定代表人:杜洁。
被告: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427号附4号。
负责人:杜小明。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