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朝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礼,男,汉族。
上诉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先礼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X号处,用人单位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辖区内。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