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慧新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智慧新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峰。
委托代理人:段秀田,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智慧新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光。
申请人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780627.69元。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移送本院,函告本院对被申请人陕西智慧新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中,本院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移送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申请费,申请人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在西安仲裁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结案,不再申请财产保全,但并未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亦未向本院提供担保和交纳申请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众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夏瑞洁
书  记  员       许姣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