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成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巴法民初字第1168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邓镜、李智,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成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征。
被告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九亩地32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成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成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向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