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与武汉市福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135号之一
原告:**宣,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九亩地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179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福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91391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夏樊,男,1988年3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福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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