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05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鱼龙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9002231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7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015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8469.2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还人应支付给申请217545.77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3执1056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张 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