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243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正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432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九亩地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179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三村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1869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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