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222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泉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432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九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179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陈家湾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1869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