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222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泉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432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九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179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陈家湾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1869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