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1843号
原告: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梅,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维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02.92元,减半收取25101.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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