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264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齐祖明,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芳,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348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K97R7M。
法定代表人:李昌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朱家镇川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28974348。
法定代表人:李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春梅
书 记 员  李茂珣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