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715号之一
原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348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K97R7M。
法定代表人:李昌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鸿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进,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祖明,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朱家镇川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28974348。
法定代表人:李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晏诚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人民陪审员      但远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竞
书记员黄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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