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3127民初67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吉首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永顺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舅父,永顺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系***哥哥,永顺县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提起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均自愿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93元,减半收取5996.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云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玥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