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诉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3127民初67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吉首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永顺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舅父,永顺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系***哥哥,永顺县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提起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均自愿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93元,减半收取5996.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云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玥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