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平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1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885号
原告:西安平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平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向原告西安平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西安平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平帆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商艳维
书 记 员  宋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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