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鑫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异9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神棋公路3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M3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5003号旭源大厦602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JP8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在执行**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申请执行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亿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0117执576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4月9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及被申请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公司与亿美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9月29日生效,因亿美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117执5762号】,贵院仅向**公司成功扣划并发放执行款20446.13元,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贵院于2021年1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查,亿美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资本为8888万元,股东分别为***和**,其中***认缴出资444.4万元、实缴出资0元;**认缴出资8443.6万元、实缴出资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因亿美公司股东**未履行8443.6万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现依法申请追加**为(2020)粤0117执576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0117执5762号案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暂计至2021年2月1日,本息共计490069.7255元)在其未实际缴纳出资8443.6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2020)粤0117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2.(2020)粤0117执5762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3.(2020)粤0117执5762号执行裁定书;4.企业档案信息(工商网上打印件);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实收资本备案事项的公告(打印件);6.亿美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上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亿美公司没有收到**公司购买熔喷布的款项。二、**公司的交易,与亿美公司以及我个人无关,亿美公司的债务与我本人无关。三、根据亿美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亿美公司全体股东当初是按实际经营情况再商议出资的,现因我本人自公司组建到2020年5月20日生完孩子,以及之后均一直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现被查封,也于2020年6月1日起已不再有新业务的了,所以,到现在亿美公司股东都没有出资的计划,没有明确的出资时间。四、鉴于**公司与亿美公司的合同债务事宜,我本人也积极配合,也相应向其他关联人督促他们筹款尽快归还,清偿给**公司。综上,请贵院驳回**公司的追加本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证据:1.《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刻章许可、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统计“一照一码”登记申请书》;2.《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章程》;3.《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书》;4.《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任职书》;4.《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理任职书》;5.《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证据1-5均为工商网上打印件。 本院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亿美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粤0117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亿美公司向原告**公司返还货款490000元及利息,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等。判决书生效后,因亿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7执5762号立案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扣划并发放执行款20446.13元,这其中并未执行到亿美公司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全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粤0117执5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粤0117执5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执行人亿美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资本8888万元,股东为***、**,分别占股5%、95%,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44.4万元、8443.6万元。亿美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时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名的股东应注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亿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888万元,被申请人**系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8443.6万元。公司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以公司登记信息为依据向公司股东依法主张相关权利。由于**并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供其实缴出资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采信被申请人**实缴出资0元的事实。亿美公司章程载明,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即使被申请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但现有证据可知亿美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用于偿还**公司的债权,也没有证据显示亿美公司有进行破产清算的安排,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可申请追加亿美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债务。综上,**公司提出追加**为(2020)粤0117执576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8443.6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公司承担责任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020)粤0117执5762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8443.6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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