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鑫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5762号 申请执行人:**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神棋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M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段)5003号旭源大厦602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JP8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生物环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亿美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2811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金4900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向村委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粤A×××××丰田牌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两年:2020.11.10-2022.11.9。冻结了被执行人***招商银行(6214832019421861)、中国银行的账号(63×××75);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622439320023610763)、平安银行的账号(20×××61);冻结了被执行人***招商银行(6214832031968857)、财付通(085e9858e243cc5c0a7195e72@wx.tenpay.com)、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326520127811)、珠海华润银行(6223631800000968281)、广发银行(6214622121004282458)、中国工商银行(3602002601034505544)、中国民生银行(5000000000103385090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05052284000002208)、招商银行(6214832031966927)、招商银行(6214832031970697)、兴业银行(391190126201329972)、珠海华润银行(6214551001001180282)、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67),冻结期限一年:2020.10.30-2021.10.29,扣划并发放执行款20446.13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20446.13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7执5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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