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新路园丁巷**。
法定代表人:何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东,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官渡福德村(福发路**)******。
法定代表人:徐朝庆,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913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502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堃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亚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