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2民初725号
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新路园丁巷2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宏,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宗锁,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垂航,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自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阮珂,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傣族,住蒙自市。
被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91号。
负责人:马建军,系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专,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彝族,住蒙自市,系被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荣,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彝族,住蒙自市,系被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阮珂、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15元,减半收取8807.50元,由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马 磊
审 判 员 岳炳玉
人民陪审员 王锁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容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