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福发路9号3幢2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新路园丁巷2号。
法定代表人:何朝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云25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佳佳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普志国
审判员 仁添才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