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执恢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新路园丁巷2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东,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5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3225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82.47元,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82.98元,共计1465.45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贵C×××××号雪佛兰汽车一辆,本院委托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未予查封。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贵州省遵义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4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堃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亚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