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2财保32号
申请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开远市东新路园丁巷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晓芸,女,系云南兴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新寨村民委员会(***市乐白道办事处新寨村民委员会)。
地址: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新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新寨村民委员会名下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新路分社的账户:×××12以人民币874912.83元为限进行保全,并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新寨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新寨村民委员会,开户行: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新路分社,账户:×××12)存款,冻结资金以人民币874912.8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普 志 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云
书 记 员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