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4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钓渭镇乙家崖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陕西正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付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