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辖终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正得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区,故本案管辖地应为雁塔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移送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中第八条约定了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工程地点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G4路,行政区域属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由于上诉人并非合同签订人,其诉讼主体地位应受合同约定管辖的约束。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