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081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宏盛筑路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AY643K。
经营者:张选选,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虹,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2420R。
法定代表人:侯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宏盛筑路建材厂与被告陕西乾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宏盛筑路建材厂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宏盛筑路建材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宏盛筑路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8元,减半收取计5399元,由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宏盛筑路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姣姣
打印:邓坪校对:邓坪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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