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周锐恒,男,200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后强,男,陕西华鼎建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张欢,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3。
被执行人西安助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锐恒与被执行人张欢、西安助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锐恒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5856.4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锐恒与被执行人张欢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