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7民初402号
原告: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高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诉请的全部还款义务,原告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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