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8321号
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由村5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10719H。
法定代表人:徐明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1909N。
法定代表人:李中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肖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胡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