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17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灯塔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44803D。
法定代表人:**,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1909N。
法定代表人:***,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2月4日出生,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天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海西公司的申请,对天建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五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海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天建公司支付货款515289.75元(不锈钢台盆403071元+铝合金门118125元*95%),并赔偿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天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海西公司与天建公司签订《铝合金门及不锈钢台盆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海西公司为天建公司的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提供铝合金门和不锈钢台盆的制作、安装服务,天建公司指定***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结算等事宜。海西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完成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8月21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521196元,其中不锈钢台盆为403071元,铝合金门为118125元。根据合同约定,天建公司应在结算一个月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5%(不锈钢台盆支付全部),余5%作为质保金。故自2019年9月21日起,天建公司便应当支付货款495136.2元。该款,海西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天建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并非2019年4月23日,而是2019年7月1日。合同完工时间也并非是2019年7月28日,而是在2019年8月17日海西公司最后一次送货。送货完成后天建公司多次向海西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海西公司及时到天建公司处办理结算手续,天建公司好支付费用,但是海西公司迟迟未来。2.海西公司未按约向天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天建公司没有付款义务。3.海西公司迟延交货,应按合同约定和***中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11#楼必须于7月21日前送货并安装完毕、16#楼必须于7月27日前送货并安装完毕、2#楼必须于7月29日前送货并安装完毕;逾期,海西公司需支付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计算的违约金。2019年7月8日,经天建公司催促,海西公司又重新向天建公司承诺交货日期,并承诺未按时送货,则每延迟一天,按5000元进行罚款。之后,海西公司未能按约送货,其中16#***1天交货,2#***19天交货,共计20天。4.海西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应赔偿天建公司返工损失。在安装完成后,天建公司发现不锈钢台盆有大面积锈蚀的情况,天建公司对此进行返工,支付了返工费用。5.合同关于质保金范围的约定有冲突,根据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行业习惯,项目结算时均会留存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合同涉及铝合金门与不锈钢台盆,单独约定“不锈钢成品洗手台盆不留质保金”系一般情况的特殊约定,随后“如有冲突与施工合同要求一致”又系对前述约定的补充约定,无论参照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或是合同条款先后顺序的效力性,都应以后约定的补充特殊约定为准。另外,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铝合金门与不锈钢台盆均应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因此,天建公司应支付结算金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综上,天建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海西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1.判令海西公司赔偿天建公司返工损失30000元;2.判令海西公司支付天建公司罚款100000元;3.判令海西公司支付天建公司违约金22975元;5.本案诉讼费由海西公司承担。
针对反诉原告天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海西公司辩称,其已依约完成了所有的送货及安装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天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海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铝合金门及不锈钢台盆、安装合同》、《不锈钢进度清单(**)》、《卫生间铝合金门进度清单(**)》、送货单、《证明》、《材料产品购销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合同》、《材料产品采购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反诉原告)天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皓月天建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铝合金门及不锈钢台盆、安装合同》、***、《皓月不锈钢台盆质量缺陷损失情况表》、照片、《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内装修装饰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合同》、不锈钢台盆材料进度款、铝合金门材料进度款。
对于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4月23日,海西公司打印、签署《铝合金门及不锈钢台盆、安装合同》一份,并于同年5月将合同发送天建公司,天建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在合同上签章、签名。海西公司为合同的承包方、乙方,天建公司为合同的发包方、甲方。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工程名称: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第三条约定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包干。第四条约定了承包项目:铝合金门及不锈钢台盆制作、安装。第六条约定了单价包干,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或生产厂家、数量、税率、含税单价、含税金额等。合同第七条约定了送货及完工时间:依据甲方项目部计划安排。乙方拿到加工尺寸确认单后20日内货到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项目现场,具体到场时间为:11#楼必须7月21日前送货及安装完毕;16#必须7月27日前送货及安装完毕;2#楼必须7月29日前送货及安装完毕。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工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逾期未完成,按照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给予乙方工期违约金处罚。第八条约定了甲、乙方现场代表,其中第1条约定:甲方指派**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的验收,办理验收手续等,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指派***为办理与该合同有关一切事宜(签署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单、办理款项等)的委托代理人。第四条约定了质量验收,其中第2条约定:乙方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行业验收标准及本工程涉及图纸进行施工,就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提出的不合格及不规范部分应及时作出整改。第十三条约定了款项支付要求、支付方式、结算方式:1.甲方提供经相关部门签字的材料计划表,乙方按甲方的材料计划表供货到现场,现场(项目部)收货验收。乙方凭甲方签收确认的送货单、对账单在当月20-23日前与甲方完成对账(对账周期: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甲乙双方完成对账五日内,由乙方开具与甲方对账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报公司内部挂账流程进行审批,如乙方在和甲方对账后五日内未提供发票,甲方不予挂账或将挂账时间延迟至下月,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或发票错误,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3.甲方(材料设备部)提供经相关部门签字的材料计划表,乙方供货到现场,并进行安装(调试)后,现场(项目部)验收。乙方在当月23日前将对账单及附件(项目部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交材设部对账后,开具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甲方签收后于次月25日前支付货款的70%;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不锈钢成品洗手台盆不留质保金),质保期履行不低于两年后无息支付(如有冲突以施工合同要求一致)。第5条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6条约定了结算方式:材料供货完成,甲方材料员编制供方材料结算表,和乙方完善材料结算手续,结算单经甲方相关人员(项目经理、成控员、施工员、材料员)签字后方为有效,除此外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以甲方名义向乙方出具的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成控部、材设部及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第十四条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其中第2条约定,质保金额为承包总价的5%。第3条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不低于两年(乙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质保期计算时间从工程竣工业主签订竣工验收表次日起算。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应认真配合甲方及建设单位,处理完工程中出现的一切工程隐患,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额。超过质保期只收取成本费、终身负责维修。第十七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第2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材料交货时间延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天累计,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总价金额的3‰;同时,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现场工期延误(三次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到现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选择其他厂(商)进行供货,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10条约定:乙方应当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并服从甲方报事安排。乙方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维保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将自行组织维修,乙方应按甲方所支付维修费用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直接冲抵乙方在甲方享有的债权,若乙方在甲方享有的的债权不足以冲抵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019年7月8日,海西公司签署***六份,分别承诺于7月10日前送2#楼不锈钢台盆1个、11#楼不锈钢台盆50个、16#楼不锈钢台盆9个,于7月15日前送2#楼不锈钢台盆149个、送11#楼不锈钢台盆77个,于7月19日前送11#楼不锈钢台盆361个,于7月20日前送2#楼不锈钢台盆4个、16#楼不锈钢台盆216个,于7月28日送2#楼不锈钢台盆118个、11#楼不锈钢台盆173个、16#楼不锈钢台盆207个,于7月29日前送11#楼不锈钢台盆61个。六份***下方均注明了迟延送货的违约责任,其中承诺于7月19日前送达货物的***载明:每延迟一天,天建公司按10000元/天对海西公司进行罚款。另五份***载明:每延迟一天,天建公司按5000元/天对海西公司进行罚款。审理中,海西公司称上述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均是天建公司事后添加的,海西公司并不知晓。天建公司认可违约条款为其工作人员所书写,但称经过了海西公司的同意,记不清楚是海西公司先签名签章,还是其先书写的违约条款。
2019年5月26日、5月29日,海西公司分别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铝合金门150樘、175樘。2019年7月1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1#楼的不锈钢台盆77个、16#楼的不锈钢台盆109个。2019年7月4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1#楼的不锈钢台盆50个、2#楼的不锈钢台盆153个。2019年7月7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1#楼的不锈钢台盆100个、2#楼的不锈钢台盆1个。2019年7月9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1#楼的不锈钢台盆61个。2019年7月11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1#楼的不锈钢台盆73个。2019年7月14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6#楼的不锈钢台盆100个。2019年7月15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6#楼的不锈钢台盆116个。2019年7月20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16#楼的不锈钢台盆107个。除此之外,海西公司还向天建公司供送并安装了2#楼不锈钢台盆118个,送货单上载明的送货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但没有天建公司的签字确认。审理中,天建公司称该118个不锈钢台盆的实际送货安装时间是2019年8月17日,而送货单上的时间是7月25日,与实际送货时间不符,故天建公司未签字。海西公司则称,双方合作是先送货安装完毕,再由天建公司签字确认,当时该118个台盆已经安装完毕,天建公司却要求海西公司认可扣款50000元才签字,海西公司不同意,所以天建公司未签字。
2019年7月28日,天建公司制作《不锈钢进度清单(**)》、《卫生间铝合金门进度清单(**)》各一份。8月21日,天建公司员工***在该两份进度清单上签名确认。根据不锈钢进度清单显示,2#、11#、16#楼的不锈钢台盆的安装工作已经完成,费用总金额为403071元,已付金额为0元,本次支付比例70%、支付金额282149.7元。根据卫生间铝合金门进度清单显示,铝合金门的安装工作已经完成,费用总金额为118125元,本次支付比例70%、支付金额82687.5元。但天建公司未按进度清单支付海西公司承揽费。
2019年10月8日,海西公司向天建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485946元的发票,并微信告知了天建公司,但天建公司以发票上无材料员、生产经理签字为由而拒绝接收。
2019年10月14日,天建公司工作人员**向海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微信称:“**,给你再次重申,收款必须按合同履行手续才能支付”。2019年10月29日,**又向**发送微信称:“我们公司一直叫你来我司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办理应付款手续,你今天来我司也是这样给你及**这样说的,希望你能按合同约定来办理应付款手续,我司从来就没有说过不付款,请你说话要讲实话”,**回复称:“请你不要再演戏我不理你了”。2019年11月5日,**又发微信称:“**,请贵司尽快根据合同约定来我司办理付款手续,否则我司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回复称:“**,请你遵守诺言好吗?不要我三番五次的到你公司到那边又变卦了,要不给我们办。我们不去你又在微信上叫我们去办我真的去了你又不给我办这是什么意思?请你遵守诺言好吗?”,**称:“诺言就是请你根据合同完善手续办理”。**称:“那你为什么我去了一次又一次的到你公司都不给我办呢?”,**称:“是你自己不办”。2019年11月12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不锈钢台盆进度款支付(4)”表。根据该表显示,对账金额为403030元,2#楼延误安装扣除22975.05元,11#楼杂工下货扣除903元,预留5%质保金20151.5元。被告**回复称:“我也不同意乱扣我的钱,如果没得商量直接上法院解决”。
另查明,天建公司在涉案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的工作人员组建了一个微信群。2019年8月9日,***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称2#楼不锈钢盆合计差56个、差脚架41个。2019年8月17日,***又在微信群发布海西公司渝BT99**车辆照片一张,同时称“报关不锈钢盆100套”、“2号楼不锈钢盆来齐了”。
2019年11月25日,涉案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段)通过竣工验收。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中部分内装饰工程分包给天建公司,双方的分包合同第9.4条约定结算款“余下5%作为项目质保金”。2019年8月22日,重庆建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事业部两江新区项目管理总部向天建公司发送《皓月不锈钢台盆质量缺陷损失情况表》一份,并附送了存在部分锈蚀的不锈钢台盆照片。该表载明:“重庆保税港区空港皓月小区公租房项目(一标)卫生间不锈钢台盆由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实施**为2#楼、11#楼、16#楼。其制作安装的不锈钢台盆部分出现锈蚀的情况(后附现场腐蚀不锈钢台盆现场照片),经维修处理产生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32800元(大写:叁万贰仟捌佰元整),该经济损失由贵司承担。费用明细详见下表……”。
本案审理过程中,海西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天建公司当庭交付总金额为5211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但天建公司未予接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天建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即海西公司是否还需与天建公司办理结算并开具发票,天建公司的付款条件才成就;二、若前述付款条件成就,天建公司现应支付的承揽费金额是多少,不锈钢台盆是否预留质保金;三、海西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天建公司罚款100000元、违约金22975元;四、海西公司交付的不锈钢洗手台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赔偿天建公司返工损失30000元。
首先,关于争议焦点一。结算的意义在于确定债权债务金额,虽然海西公司与天建公司未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办理结算,但根据天建公司制作并由其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的《不锈钢进度清单(**)》、《卫生间铝合金门进度清单(**)》,已经可以确定不锈钢台盆的承揽费总金额为403071元,铝合金门的承揽费总金额为118125元,两项共计521196元。且根据海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天建公司指定经办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未能办理结算,系双方未能就扣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海西公司并无过错。故,未按约办理结算,不能成为天建公司拒绝支付承揽费的理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8日,海西公司便向天建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485946元的发票,但天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2020年6月16日,海西公司又向天建公司当庭交付总金额为521196元的发票,天建公司亦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收。天建公司无故拒绝接收发票的行为,系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本院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对于天建公司关于海西公司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有两处,一处是在款项支付部分:天建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不锈钢成品洗手台盆不留质保金),质保期履行不低于两年后无息支付(如有冲突以施工合同要求一致)”。第二处是在质量保修部分:“质保金额:按承包总价的5%”,“本工程质保期为不低于两年(乙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上述约定,按文义及体系解释,在承包总价确定后,质保金亦是确定的,即为承包总价的5%,且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质保金均针对的是铝合金门,而非不锈钢台盆。本案中,承揽费总金额为521196元,质保金即为26059.8元(521196元*5%),且该26059.8元均是从铝合金门的承揽费用118125元中扣除,不锈钢台盆的承揽费403071元应足额支付。同时,海西公司在诉状中陈述的应支付金额为495136.2元,说明其也认可应扣除承揽费总金额的5%,即26059.8元作为质保金。另外,结合天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关于“余下5%作为项目质保金”的约定,本院认为,天建公司付款时也有权扣除质保金26059.8元。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而海西公司完成送货、安装工作系在2019年7月,工程竣工验收系在2019年11月25日,质保期显然尚未届满。故天建公司现应支付的承揽费为495136.2元(118125元-26059.8元+403071元)。因此,对于海西公司要求天建公司支付承揽费51528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对除质保金以外的495136.2元予以支持。
再次,关于争议焦点三。天建公司称16#***交货1天,2#***交货19天。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16#楼并不存在迟延交货行为。对于2#楼,双方的争议在于海西公司承诺于2019年7月28日送货的118个不锈钢台盆是否按约交付。海西公司称实际送货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并举示了送货单。天建公司称海西公司8月17日才实际送货,并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其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了海西公司的送货车辆照片,同时称“2号楼不锈钢盆来齐了”。但根据天建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自行制作,并经其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的《不锈钢进度清单(**)》,2#楼不锈钢台盆的送货安装工作至少在2019年7月28日便已完成。因聊天记录系天建公司单方形成,相应微信群并无海西公司人员参与,且发布的送货车辆照片亦看不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故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不及《不锈钢进度清单(**)》。因此,本院认定,海西公司至少在2019年7月28日前便已完成了2#楼不锈钢台盆的安装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天建公司要求海西公司支付逾期送货罚款100000元、违约金22975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争议焦点四。天建公司称海西公司安装的不锈钢台盆存在部分锈蚀情况,其因此而产生了经济损失32800元。但其举示的《皓月不锈钢台盆质量缺陷损失情况表》及其附件照片,不足以证明海西公司安装的不锈钢台盆确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其因此而实际产生了损失32800元。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海西公司应认真配合天建公司及建设单位,处理完工程中出现的一切工程隐患,还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在接到天建公司维保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超过质保期只收取成本费,终身负责维修。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即使不锈钢台盆确有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天建公司也应通知海西公司进行维修、更换,而非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并要求海西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因此,对于天建公司要求海西公司赔偿其返工损失3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海西公司诉请的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对账后由海西公司开具发票,天建公司签收发票后于次月25日前支付承揽费的70%;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如上文所述,双方在2019年8月21日便已确定总承揽费为521196元。因天建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海西公司开具的总金额为485946元的发票,故其应在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承揽费的70%,即364837.2元,逾期则应赔偿海西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因工程竣工验收系在2019年11月25日,故天建公司应在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承揽费的95%,即495136.2元,逾期则应赔偿海西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但又因截至2019年12月25日,海西公司开具的发票仅为485946元,剩余9190.2元(495136.2元-485946元)的发票2020年6月16日才开具,故该9190.2元的付款时间应为发票开具的次月25日前,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应2020年的7月26日。综上,对于海西公司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648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以485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以49513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计算至承揽费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费495136.2元;
二、被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648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以485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以49513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计算至承揽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4477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97元,由重庆海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元,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重庆天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