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岐山县南洞口酒吧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3执21号
申请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院国金中心2幢13层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4750485F。
法定代表人:闫海锋,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岐山县南洞口酒吧,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西一路锦尚华庭小区3#楼二层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3MA6XAK170D。
经营者:高欢,任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南洞口酒吧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洞口酒吧已经注销,执行主体不存在,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3民初118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文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