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岐山县南洞口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323执21号之一
岐山县南洞口酒吧:
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工程款131100元,诉讼费194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用2200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朱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