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323执264号之一
高欢:
你与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2019)陕032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3040元;
二、自觉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96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23702179686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XX波联系电话:0917-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