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1044号 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7DNX5X,住所地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4750485F,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38,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9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