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953号 **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7DNX5X,住所地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0号院1幢1**05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4750485F,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国金中心2幢13层13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04638,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府T4号楼1**19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邦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