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3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院国金中心2幢13层131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岐山县南洞口酒吧。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西一路锦尚华庭小区。
经营者**,任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南洞口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岐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32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30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宝鸡市宏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标的错误,现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
终结(2018)陕0323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虢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