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鑫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217号
原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锋,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侯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侯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咸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高某某、侯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咸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党明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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