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芸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2135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山西芸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寺北村口会场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风陵渡项目部。住所地: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浮云山南路南边。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芸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风陵渡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