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2135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山西芸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寺北村口会场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风陵渡项目部。住所地: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浮云山南路南边。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芸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鸿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风陵渡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