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财保7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常俊,女,1982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洁锐雅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常俊所有的粤J×××××号重型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洁锐雅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844710000000007,担保限额为26000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洁锐雅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常俊所有的粤J×××××号重型牵引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洁锐雅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