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2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洁锐雅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坦***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洁锐雅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锐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25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锐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坦***会立即向洁锐雅公司支付13323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①以206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为19840元;②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为31799元;③以625874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为19484元;)以上合计1403517元;2.判令坦***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坦***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洁锐雅公司支付货款13323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6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5874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15.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5.83元由坦***会负担。
坦***会上诉请求:1.改判坦***会无需向洁锐雅公司支付利息;2.判令洁锐雅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坦***会尚欠洁锐雅公司承包款本金1332394元,但关于该承包款1332394元的利息问题,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坦***会认为不应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债务分期付款协议书》均未约定逾期付款如何计算利息。再者,坦***会并非故意违约,而是由于目前龙江镇农社局对居委会用款流程要求严格,如须用款应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呈批上报同意。一审判决以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过高,具有严重的惩罚性质。利息应以一年期LPR利率计算。
综上,坦***会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一审判决严重损害了坦***会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洁锐雅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坦***会提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期间的审查范围为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的认定是否妥当。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坦***会拖欠洁锐雅公司承包款1332394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坦***会未按双方签订的《债务分期付款协议书》所约定的期限向洁锐雅公司支付承包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在客观上导致洁锐雅公司产生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坦***会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洁锐雅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坦***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坦***会的违约情形并结合洁锐雅公司的损失程度,判令坦***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予洁锐雅公司,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坦***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0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3.5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