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3185号
起诉人: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广电士百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红,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诉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25000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12699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与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技术评价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就凯里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消防安全分析评价,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了税务发票。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已多次催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但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技术评价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因合同中载明原告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